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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
关于《信访条例》知多少?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的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各类矛盾不断显现,群众信访涉及群体利益的矛盾很突出,使信访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信访条例》的公布及多种形式的宣传,使之信访人懂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信访渠道来解决所提出的要求,信访意识大大增强,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政府信访部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作用。但是,还有一些、个别的信访人只看到、只懂得了对他们有利益的部分,为了达到目的,不管自己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不择手段地、一再二三地对相关部门进行攻击。分析广大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所提出的形式,他们到底了解《信访条例》的内容有多少呢?
信访人的群体越级上访是不可取的
突发性群体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是由经济利益的矛盾所引发的。他们的群体聚集,不管是什么场合和地点,不按正常程序办事,无理闹事或者越级到上级部门,已严重影响到社会正常秩序和安定团结。在《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针对群体上访群众,要教育维护安定团结,有理不能聚集上访,无理更不能聚集上访,要把处理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少数触犯法律的人要依法给予处理;对煽动闹事者要及时加以揭露、孤立和打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证。
二、信访人应对所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内容负责
认真办好每一件群众来信来访,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来信来访是群众反映问题、申诉求决、揭发控告、表达诉求的最简便、最经济、最适用的方式。信访人应该用最简洁的渠道进行上访,真实、准确、客观实际的反映问题,合理地提出申诉求决,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提出的要求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是有的信访人只考虑到局部的、个人的、单方的利益,说出没有根据、无中生有、不真实的言语、不负责的乱弹琴,对社会、部门内部、人与人的关系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维护信访秩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情况,广大信访工作人员要全面系统地宣传《信访条例》,增强广大群众的依法信访意识。
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信访人应当到指定的地点、采用法定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条例》中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群众信访所处的社会环境、个人修养、法律意识、受教育程度差异会导致他们在信访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方式。为了能够使信访事项在平稳、和谐、互利互让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各相关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人员坚持真情感动,为群众着想的原则,对来访群众首先做到热情相让,面带微笑地接待上访人,所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满意的答复;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群众,做好劝阻、教育疏导工作,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
在实际工作中,各级信访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人员加大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宣传贯彻《信访条例》,才能有效地规范信访人的上访行为,使其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维护社会稳定。广大信访工作人员在宣传《信访条例》、办案等过程中必须注重工作效率,要达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目的。
供稿 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
信访办 艳梅
2006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