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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右自然资罚字〔2025〕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6-17 发布日期: 2025-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右自然资罚字〔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6-17 15:30 来源: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右自然资罚字〔2025〕3号  

 

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27日,对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09年至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阿日哈沙特镇国有土地以及布鲁和木德勒嘎查集体所有土地建设查干布拉根矿区铅锌银矿采矿建设项目,违法占地面积9578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包括井口、斜井、风井、提升机房、变压器、疏干水池、生活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案件询问笔录(1份)

3.营业执照(1份)

4.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2份)

5.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6.现场勘验笔录(1份)

7.宗地图(1份)

8.《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1份)

9.地籍认定资料(1份)

10.规划认定资料(1份)

依法履行了以下告知程序: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右自然资罚告字〔202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右自然资罚听字〔2025〕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因非法占地行为发生于2009年至2011年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和当时的处罚标准。

根据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且该项目符合新巴尔虎右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2011年1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非法占地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限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011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56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布鲁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

2.没收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合计225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交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3.对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合计95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7,468.00元整(伍万柒仟肆佰陆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非法占用的9011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56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布鲁和木德勒嘎查委员会。

2.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没收的2250平方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交由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

3.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巴尔虎右旗财政局履行罚款缴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如你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前未能全额缴纳罚款,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应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林、刘亚娜

 话:0470-6402416

 址: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

 

 

新巴尔虎右旗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