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基层就业公共服务网点设立和优化升级有关工作的通 知》(内人社办发〔2025〕34号)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零工驿站管理运营,充分发挥零工驿站作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效能,促进零工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和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工驿站是为灵活就业人员与雇主方进行就业供求信息沟通对接的线下实体场所,为其免费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条 支持规范化建设发展,保障零工驿站建设配备及日常管理运行。零工驿站硬件设备、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等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严格按照《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发〔2025〕179号)要求规范使用。
第二章 零工驿站建设要求
第四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灵活高效、优化服务”的原则,负责全旗零工驿站建设规划和指导,服务网点名称统一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命名,牌匾字体、字号、材质、规格等严格执行《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相关要求。
第五条 零工驿站应选址我旗零工聚集区和零工需求旺盛区,根据辐射范围和交通便利情况,因地制宜、因需建设,科学合理布局。
第六条 零工驿站应有固定的场所,配备桌椅、饮水机、急救药箱、报刊架、多功能手机充电器、取暖器、无线网络等基本设施用品。根据实际需要,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配备电子显示屏(或电视机)、电脑等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零工驿站应配备通过有效整合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人社服务专员、社区网格员等资源,合理安排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服务网点应遵循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流程和业务标准,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八条 零工驿站应创新就业服务方式,注重信息化建设,完善就业服务网点优化升级工作机制,指导基层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拟优化升级的就业服务网点依照自治区的基本服务事项和优化升级服务事项要求开展工作。依托互联网和微信群等方式建立网上零工市场,为灵活就业人员和雇主提供线上服务平台。强化网络平台实时管理,严格审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供求信息,完善共享用工余缺调剂和岗位信息服务,形成线上线下服务相融合的发展格局。
第三章 零工驿站运营要求
第九条 零工驿站要坚持以人为本、真诚服务、疏导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无偿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雇主发布用工信息并推荐求职人员,主动收集核验用工信息的真实性,做好用工登记、信息发布、用工指导等服务。
(二)为零工求职人员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
(三)不断完善岗位信息和零工求职人员信息,促进人岗精准匹配,引导零工求职者进入零工市场求职,做好回访反馈服务。
(四)为供求双方提供洽谈、签约、纠纷调解、权益维护等服务。
(五)为零工求职人员提供寄存、饮水、休息、充电等服务。
第十条 零工驿站应充分利用网络、微信、抖音等线上线下平台,加大零工驿站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提升零工求职者的政策知晓度和维权意识。充分挖掘服务过程中的典型范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总结零工驿站建设和运营服务中的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提升零工驿站效能。
第四章 零工驿站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维护零工驿站秩序,引导零工驿站供需双方自愿进入零工驿站招聘求职,不得强制灵活就业人员进入,不得向雇主和求职者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零工驿站应加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
(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规范服务用语,遵守工作纪律,热情周到服务,增强群众办事满意度。
(二)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和其他安全隐患等;同时还需注意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三)运营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运营机构必须定期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检查,确保及时消除站内安全隐患。
(四)及时发布岗位信息、求职信息和就业政策,不得违反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不得公开发布、泄露涉及单位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十三条 零工驿站所有设备要建立台账,共享服务型设备还需要建立借还台账,由专人保管维护,做到借出登记、收回有数。对于人为故意遗失或损坏的设备均要按照原价赔偿,对于自然使用损坏的要登记在册上报,不得随意丢弃。严禁将零工驿站设备挪为己用、出租谋利。
1.报刊架:设置阅览角,书籍、杂专整齐放置便于阅览,报纸要随时更换保证时效性。
2.多功能手机充电器:免费提供,不得随意摆放或上锁。
3.饮水机:保证随时有热水和水质安全。
4.取暖器等:要合理使用,不需要使用的季节要妥善保管存放,不得随意放置。
5.电子显示屏要定期检查维护,不得随意发布无效信息,若因发布的信息不良或有误,造成纠纷或损失,谁发布谁负责。
第五章 零工驿站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就业服务网点完成优化升级后,继续在现有基础上深化各项服务,创新服务方法,在促进就业服务延伸基层、推动就地就近就业方面切实发挥典型引领 作用。建立就业服务网点优化升级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基础设施建设、就业服务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强化动态管理,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在运营管理过程中,零工驿站与雇主或零工求职者产生的争议责任由运营方承担。群众对零工驿站有意见并投诉举报的,被投诉零工驿站须对被投诉事项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