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困难群众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4]173号)文件,为加强对中俄蒙购物中心免租摊位的规范管理,切实划定申请免租摊位人员条件及与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问题,特制定《新巴尔虎右旗免租摊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免租摊位:1.离校未就业且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2.需转移就业的农牧民;3.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4.就业困难人员;5.脱贫劳动力(女16-55周岁;男16-60周岁)
第三条 申请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3.《无偿使用摊位申请表》2份(由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其他资格证明材料:1.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书;2.农牧民转移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及摊位申请书1份;3.长期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登记证。
第四条 审批程序: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并公示后签订《免租摊位使用协议》及《承诺书》。
第五条 合同签订规则:首次签订免租摊位合同,合同签订时长为3个月,合同期满后且稳定经营的,续签合同签订时长延长为6个月。
第六条 摊位布置须符合“三不原则”:不影响环境、消防及群众生活,布局需经审批备案。
第七条 严禁私自新设/改造摊位,违者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八条 禁止占道经营、争抢摊位,违者纳入信用管理。
第九条 费用承担:经营者需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垃圾须分类投放并保持卫生。
第十条 禁止经营或储存以下物品: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2.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3.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4.假冒伪劣产品;5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个人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安全责任:免租摊位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购物中心消防、治安、物业等各项安全规定,不乱拉电线、水管等,认真做好摊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所有入驻免租摊位的经营者必须服从购物中心管理,遵守制度,配合一切工作。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营业。造成个人或集体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首次违规: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二次违规:暂停摊位使用权1个月;严重违规或造成损失:终止协议并追责。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 经营者主动退租需提前15日报备;连续空置超30日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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