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要情况:2024年5月20日贝尔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位于贝尔苏木莫能塔拉嘎查敖日格勒草场上有违规放牧现象。执法人员对牲畜进行核查,通过对牲畜数点,发现该当事人草场亩数4000亩,放牧了3匹马(折合羊单位18个羊单位)。当事人确有在贝尔苏木莫能塔拉嘎查自家承包的基本草原上未实行季节性禁止放牧,违规放牧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处罚结果: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圆整(¥2160.00)元(每个羊单位120元×18个)。
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七条(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义务,不得超过核定的适宜载畜量放牧,不得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通过流转经营草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承包合同及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规定。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超过核定适宜载畜量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圆整(¥2160.00)元(每个羊单位120元×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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