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包风珍非法使用草原破坏草原植被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执法主体名称 | 林业和草原局 |
| 决定书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新右林草监(草原)罚【2021】9号 |
| 罚款金额 | 2431.38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17 15:29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壹元叁角捌分(2431.38元),处以该区统一产值标准173.67元/亩的7倍罚款,(2亩×173.67元/亩×7倍)的行政罚款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包风珍于2021年5月27日,在新巴尔虎右旗呼伦镇政府所在地草原上搭建蒙古包经营餐饮(烧烤)面积2亩 |
| 处罚依据 |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