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毛勇非法占用基本草原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草原监督管理局 |
| 决定书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新右草监(草原)罚【2018】111号 |
| 罚款金额 | 2486.26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18 14:59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1.21亩×每亩171.23×12倍=2486.26元)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2018年8月29日由贝尔苏木草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新巴尔虎右旗贝尔苏木莫能塔拉嘎查牧民达木丁苏荣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上,非法占用基本草原铺设管线破坏草原植被。 |
| 处罚依据 | 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足2公顷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基本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