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张禹非法占用基本草原破坏基本草原植被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
| 执法主体名称 | 草原监督管理局 |
| 决定书名称 | 新巴尔虎右旗草原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决定书文号 | 新右草监(草原)罚【2018】105号 |
| 罚款金额 | 1074.96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2 11:5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恢复草原植被(3亩×每亩29.86元×12倍=1074.96元)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2018年7月3日,阿拉坦额莫勒镇草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阿镇那日图嘎查未批先占搅拌站,破坏基本草原植被。 |
| 处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在基本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临时占用基本草原不足2公顷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公顷以上不足30公顷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